为改善民众居住环境,江西赣州市南康区推动实施了东山街道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 杨晓明 摄
2020年4月7日,中化学南方建投(江西)有限公司在赣州市南康区注册成立,同月28日即受邀参加国务院国资委与江西省政府共同举办的“贯彻落实振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战略暨央地合作视频会”,会议现场与赣州市南康区政府签订家具集聚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二期投资合作协议,负责该区5个家具集聚区标准厂房F+EPC项目建设。
中化学南方建投(江西)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米伟秀介绍,该公司落户赣南苏区后,先后中标了多个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多领域。
房屋老旧、道路狭窄、垃圾成堆……“脏乱差堵”曾是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居民吴福平对小区居住环境的深刻记忆,“电线杂乱密布,像蜘蛛网一样;路面坑坑洼洼,下雨天污水到处乱流”。
民以居为安,棚户区改造是加快经济发展、实现民众安居乐业的民心工程。为改善民众居住环境,南康区推动实施了东山街道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
“棚改房建成后,可容量住户能达到778户。”站在机声隆隆、塔吊林立的工地上,中化学南方建投(江西)有限公司东山街道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安全总监牛付州告诉记者,项目部高标准规划、高品质建设、加速度推进,确保项目按期交付。
“从拆迁到现在,房子建得很快,希望早日住进新房子里。”经常来工地看看施工进度的吴福平,对入住新房后的生活充满期待。
距离东山街道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约5公里的南康区文化强国馆项目,同样在加紧建设中。这是赣州市城镇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产业提升重点项目。
图为赣州市南康区文化强国馆项目在加紧建设中。 杨晓明 摄中化学南方建投(江西)有限公司文化强国馆项目副经理周代飞介绍,项目主体钢结构工程层高较高、柱间距大、造型复杂,属于大空间异性钢结构施工。为保证钢结构工程顺利进行,项目部对加工产能、质量及工艺等方面严格把关。“项目施工后,给当地创造了不少就业岗位。”
47岁的邓同全家住南康区隆木乡,今年9月份来到文化强国馆项目上务工,从事泥工工作,“之前在南康接一些零零散散的活,收入很不稳定,现在在工地上干活,每天能挣几百块哩!”
米伟秀表示,中化学南方建投(江西)有限公司承建的一个个重大项目落地建设,为江西赣州加快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贡献了央企力量。(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