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千社联动 幸福童享”困境儿童成长护航新春关爱行动启动,泰州市副市长周小慧参加启动仪式。
启动仪式后,周小慧带队走进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寺巷街道屠桥,向困境儿童家庭派发新春关爱礼包。周小慧详细了解儿童家庭近况、学习情况,鼓励他们树立自信心,好好学习。她要求社区儿童主任和社会组织多关心困境儿童的生活和成长,定期走访、结对帮扶,让困境儿童共享温暖和阳光。
此次活动由泰州市民政局牵头,泰州市龙凤堂幸福童享基金会会同泰州市慈善总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博爱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承办,募集爱心资金60.5万元,筹备新春关爱礼包1900份,以全市困境儿童为关爱对象,通过集中上门走访、赠送爱心礼包等方式,让困境儿童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爱。
据了解,在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被列为市区改善民生实事项目。去年以来,泰州市民政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走村入户开展困境儿童精准排查、调查摸底,实施“泰有爱·点亮”系列困境儿童特需服务项目,面向120名市区残疾儿童开展培训,为821个困境儿童圆梦。
泰州市民政局局长李新美表示,今年将继续携手公益慈善力量,持续聚焦困境儿童,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儿童工作,希望更多机关部门、社会团体、爱心企业和热心人士一起重视、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受邀参加启动活动的扬子江药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徐浩宇在致辞中说,为党分忧、为国担当、为民解难,是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自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捐资3000万元成立泰州市龙凤堂幸福童享基金会以来,开展并参与了“千社联动·幸福童享”新春关爱行动、“幸福童享·心愿点亮”志愿服务活动、“梦想改造+”困境儿童关爱计划等系列活动。顺应社会呼唤,未来,集团将积极履职担当,并通过各种方式激活众多社会资源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迈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彰显扬子江的家国情怀。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